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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市场合理布局、升级改造、品牌建设和信用体系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标准化的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有效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经广东省市场协会批准成立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在企业经营与发展领域内,从事企事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由广东省市场协会领导,秘书处设在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要求,提出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市场协会批准的计划,组织管理性标准、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承担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各单位委托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服务,包括: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服务、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国家省市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标准与科研合作研究、标准水平评价等

第八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报告。

第九条 受广东省市场协会的委托,承担国家广东省相应工作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并积极推荐广东省市场协会团体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发展动态,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受有关部门委托,可承担相关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由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年。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广东省市场协会审查。

第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人。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4人。可聘请在标准化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和管理者担任工作委员会的顾问和名誉主任。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负责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或经常不能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广东省市场协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工作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广东省市场协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在本工作委员会内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工作委员会条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标准体系表、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团体标准草案技术审查、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广东省市场协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成员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社会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工作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规章制度,主要由计划项目的各起草单位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广东省市场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上报广东省市场协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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